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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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一號A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六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