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翊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李佩芳 於107年3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