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羅治鑫 被告 李志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