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莊家雯
黃淑惠 被告 鄭翔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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