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明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輔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第一審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
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
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