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李國瑋 即翌銘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4,2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