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蘇開松
代 理 人  林亮宇  律師
相 對 人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相 對 人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璁
相 對 人  全宏昌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哲
相 對 人 鑫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即本院107年度中簡
字第18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而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1紙在卷可稽,復查
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
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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