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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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741號
           (原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侯柏君
被   告  張健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06月0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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