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廖本志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廖宜寬
被 告 鄭佩芬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及反訴原告 陳永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