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告 詹勝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冠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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