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謝桂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