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 羅桂如 訴訟代理人黃雪被告 羅桂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