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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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32號聲請人 林奇樺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易字4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易字478號判決罪刑,於民國104年6月18日確定,嗣已於104年7月1日送執行,被告於104年7月7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附件:具保停止羈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