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 蕭永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庭瑋 即 張美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庭瑋即張美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