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五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乙○○共同常業詐欺罪刑(甲○○牽連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之判決,駁回其等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分別諭知甲○○緩刑五年、乙○○緩刑三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徒執陳詞,稱東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經營,經銷商品之開發,股東之招募,均係 吳定冀 、游寶珠負責主導、開發及招募,上訴人等並未使用詐術欺騙,另違反公司法部分,係因 吳根 在會計師一再保證係屬合法,股款亦由吳根在處理,因相信會計師的專業,才去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其等才是真正無辜的受害者云云,對於原判決已詳為論斷及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之爭辯,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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