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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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六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定有明文。公訴人雖認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加重搶奪罪,為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係犯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變更法條予以判決,被告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