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