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相對人貞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源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裁全明字第四○二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七年度裁全明字第四○二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