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侯志融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