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