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甲○具狀表示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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