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承絃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7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9時40分宣判,但該日臺南市政府依據中央氣象署預報資料,雨量已達停班停課標準,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