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彥貿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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