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8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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