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六度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枝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5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年
6月17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年6月18日始行提起
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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