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2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陳貞隆
       陳貞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
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定有明文。再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先位
主張依民法第87條及第242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間所為不
動產買賣關係及物權移轉關係不存在;備位主張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
權行為。經查,原告前揭所為先位及備位主張,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4月23日以102年度嘉簡字第20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367元,有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
佐,足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已超過50萬元以上,非屬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行簡易程序範圍,且兩造亦未有
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江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