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豪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何志豪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所示之犯罪行為分別係酒駕及傷害,犯罪動機、類型及所侵害法益均迥異,無重複非難之問題,惟其犯罪時間尚稱緊密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件】受刑人何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