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行執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行執字第18號債權人海軍一五一艦隊代表人 王國強 代理人 張耀中
趙芸亞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田駿逸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82,741元,應徵收執行費662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姿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