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88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王維新 被告 杜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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