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憬霖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参拾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邀同債務人陳明輝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2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3%計息,詎料債務人 陳國豐 僅繳納本息至98年7月1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04,48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2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