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債權人 陳健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素芳 之繼承人、 紀克勤 之繼承人、 陳錦章 之繼承人、 李光倫 之繼承人、 來百齡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釋明請求,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0日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一、提出被繼承人蔡素芳、紀克勤、陳錦章、李光倫、來百齡等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二、提出為債務人代繳地價稅之證明文件影本。三、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9,221元,然債務人有多數,故債權人應具體表明向各別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無法補正上開資料,本院將裁定駁回聲請,即無
需再補繳聲請費)。」該通知書已於109年4月2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