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 翁志成 生前住高.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翁志成(業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死亡)生前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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