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告
2人之自白、證人 何秋香 、丁○○之證述,及被告2人持以犯案之瓦斯槍、束縛帶、膠帶、電擊棒等物扣案可佐,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
19日裁定並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6年6月15日審理,就證人丁○○行交互詰問後,認被告2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