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德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叄包(含包裝袋叄個,驗餘淨重伍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方檢察署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以107年竹北簡字第312號判決在案,惟尚有扣案之海洛因3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8日11時許,在新竹縣○○市○○路○○
○號6樓,經警方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竹北簡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而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之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㈡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米黃色或白色粉末3
包(驗前總淨重:5.51公克,保管字號:107年度白字第2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98號卷【下稱298號毒偵卷】第59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卷第19頁),經送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總淨重為5.51公克,驗餘總淨重為
5.0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298號毒偵卷第68頁),堪認該等扣案物品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
㈢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
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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