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被 告 張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信用貸款約定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有
所請求而涉訟,依系爭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
如因該約定內容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
院,有上開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1份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