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8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8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陳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9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
由被告領用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
000)使用後,嗣因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迄
100年12月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
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歸戶基
本資料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
料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
,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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