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91號
原  告  楊洪碧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三財 即實在好機車行、 林國安 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295,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附表:
返還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237,000元×面積35平方公尺=8,2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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