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司繼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補字第334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李宗吉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