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林志淵 被告 李冠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58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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