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國字第34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 林錦村沈世偉危以敬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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