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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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原告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FAHU
AFRAGRANCE&COSMETICCORPORATIONLIMITED)法定代理人 丹格斯 (ARNAUDPIERREMARIEDANGAS)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