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00號抗告人 康金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嚴惠玲 、 曾慧敏 間因109年訴字第5800號返還不當得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