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原告 倪有康 被告 吳朝隆
吳倩 上列被告吳朝隆、吳倩因本院109年度金簡字第2號案件,經原告倪有康提起刑帶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