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60號聲請人 劉宗聖 代理人 楊怡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九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2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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