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王姿雯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育蓁 提起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