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彭秀蘭
       林鈺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萬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武雄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本件請
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參見民事法律專題研究第11冊第
612-61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