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琮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
368號被告游琮淵妨害秩序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期滿。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10
4紅保4023、105白保119),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游琮淵因妨害秩序一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93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年10月25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2729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紙張4張,為 萬岱豐 公司所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4至21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所有,然編號16、17所示行動電話2支,未見被告持為犯本案之工具;編號14、18所示紙張與隨身碟,未內含與本案犯行相關之內容;編號15、19至21所示之衣物等用品,則為被告日常穿搭所用,均難認與本件犯行有關連性,無證據證明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均難宣告沒收,故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A4紙張(有字體及文字內│1張│104紅保4023│││容)││編號1│├──┼────────────┼─────┼────────┤│2│筆記本│1本│104紅保4023│││││編號3│├──┼────────────┼─────┼────────┤│3│剪刀│1支│104紅保4023│││││編號4│├──┼────────────┼─────┼────────┤│4│螢幕│1個│104紅保4023│││││編號6│├──┼────────────┼─────┼────────┤│5│鍵盤│1個│104紅保4023│││││編號7│├──┼────────────┼─────┼────────┤│6│印表機│1個│104紅保4023│││││編號8│├──┼────────────┼─────┼────────┤│7│電源線│3條│104紅保4023│││││編號9│├──┼────────────┼─────┼────────┤│8│滑鼠│1個│104紅保4023│││││編號10│├──┼────────────┼─────┼────────┤│9│印表機傳輸線│2條│104紅保4023│││││編號13│├──┼────────────┼─────┼────────┤│10│A4空白紙│5張│104紅保4023│││││編號14│├──┼────────────┼─────┼────────┤│11│恐嚇紙張(採自高鐵744車│1張│105白保119│││次廁所)││編號1│├──┼────────────┼─────┼────────┤│12│恐嚇紙張(採自高鐵637車│1張│105白保119│││次廁所)││編號2│├──┼────────────┼─────┼────────┤│13│電腦主機│1台│105白保119│││││編號3│├──┼────────────┼─────┼────────┤│14│A4紙張(有網頁圖樣)│1張│104紅保4023│││││編號2│├──┼────────────┼─────┼────────┤│15│黑色背包│1個│104紅保4023│││││編號5│├──┼────────────┼─────┼────────┤│16│三星手機NOTE4│1支│104紅保4023│││(含SIM卡1張)││編號11│├──┼────────────┼─────┼────────┤│17│華碩手機ZENFONE5│1支│104紅保4023│││(含SIM卡1張)││編號12│├──┼────────────┼─────┼────────┤│18│隨身碟│1支│104紅保4023│││││編號15│├──┼────────────┼─────┼────────┤│19│綠色上衣│1件│104紅保4023│││││編號16│├──┼────────────┼─────┼────────┤│20│牛仔褲│1件│104紅保4023│││││編號17│├──┼────────────┼─────┼────────┤│21│球鞋│1雙│104紅保4023│││││編號18│├──┼────────────┼─────┼────────┤│22│A4紙張(萬岱豐使用紙張)│4張│104紅保4023│││││編號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