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周碧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林文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5萬元、被告張仁吉央應給付原告130萬元、被告黃瓊惠應給付原告15萬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第二項則係請求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惠各應登報道歉,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元;二者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640元。
㈡、請提出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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