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宇賢 上列聲請人與 曾祥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本件借款無借款期間之相關約定,故請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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