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號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6,686元,應徵裁判費155,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乙○○、丙○○各應繳納78,043元及77,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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